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学会章程

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Applied Statistics,缩写:CAA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我国热心于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团结和组织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这些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应用统计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应用统计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应用统计在工农业、社会科学、医药卫生、经济、管理等领域中的应用,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本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学会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国内外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普及统计知识,传播统计思想和方法,推广应用统计先进技术,举办各种类型的讲习班、讲座、经验交流会等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同国(境)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七)反映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健全学会自律功能,倡导学术诚信,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组织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十)其它有关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含)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应用统计的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教师及管理人员,以及热心于应用统计、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富有经验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有一定应用统计研究基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1.个人会员:要求入会者,应由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书面向本学会或本学会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手续后,即为本学会会员。

         2.单位会员:申请者应持本单位介绍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相关学会进行资格初审,经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明确的人员负责与本学会的联系。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工作中,请求本学会给予可能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团体本团体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调整本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七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为一届,副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常务理事会定期汇报工作和通报信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个应用统计范围或某类活动的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代表机构是本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条 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本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7日第十一届第一次(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